规章制度
友情链接
开大规章制度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开大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开大规章制度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5-30 16:49:41 点击:

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体系各教学单位,校内相关单位(部门):

现将《湖北开放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体系各教学单位参照本办法,抓紧制定本校开放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湖北开放大学

2022年5月24日



湖北开放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严肃教育教学纪律,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有效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放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事故认定范围适用开放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切活动,具体包括专业建设、课程教学、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核、论文指导、毕业答辩等各个教学环节。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严重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相应等级认定见附件1。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原则

1.预防为主。各单位(部门)应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熟悉制度所倡导或禁止的事项;要求教职工明确各自岗位工作职责和规范,遵守基本的师德师风要求,增强自觉防范教学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及时补救。当事人遇突发事件,预知可能造成教学事故时,或教职工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有教学事故发生时,有义务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沟通和报告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消除不利影响。

3.公正处罚。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应在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制度客观公正处罚。对主动向有关教学单位或教学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补救措施降低不利影响的事故责任人,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后将从重进行处罚。

4.注重教育。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当事人,帮助其分析原因,明确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同时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在处理的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作好思想工作,使问题得到处理,使当事人得到教育,使其他人得到警示和提醒。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负责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管评中心。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采取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教学事故。在加强教学督察的同时,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有权客观公正地举报和反映情况,学校和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通过开设专用电子邮箱、信箱、电话等方式接受举报和情况反映,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在获知事故发生后,应首先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填写《教学事故查处登记表》(见附件2),并初步认定教学事故等级,附教学事故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据实认定;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认定;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认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原则上要求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周期:三级、二级教学事故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一级教学事故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教学事故涉及2人及以上的事故责任人时,在能分清主次责任的情况下,负主要责任的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处理,次要事故责任人按照下一等级处理;无法分清主次责任的情况下,均按照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学校将给予事故责任人以下处罚:

1.对于情节轻微,或事故责任人补救得当,造成影响较小并主动向有关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报告,经认定不构成教学事故,免于教学事故处理。

2.对一般教学事故(三级)责任人,教师在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综合评分中扣3分,并在所属院部中心内通报批评;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格,并在所属单位(部门)内通报批评。年内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3.对严重教学事故(二级)责任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相关处罚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并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年内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4.对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责任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相关处罚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并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5.校外兼职(课)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按照各单位(部门)与校外兼职(课)教师签定聘用协议中约定的比例扣除其任教学期课酬;发生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者,按照各单位(部门)与校外兼职(课)教师签定聘用协议中约定的比例扣除其任教学期课酬,并予以解聘。

6.因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7.教学事故责任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具体要求按学校职称申报文件规定执行。

8.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据情况追究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如认为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定级确定不当等,应在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见附件3)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提交《湖北开放大学教学事故处理申诉表》(见附件4),提出书面申诉,明确申诉要求和申诉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对申诉人的申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予以解释,若申诉人仍不认可,可责成申诉人所属单位(部门)对该教学事故在申诉材料基础上进行重新调查处理,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对复核结论不认可的,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可直接组织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建议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未列入本办法事故范围内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由事故责任单位(部门)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等级,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其它规定,并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湖北开放大学基层办学单位可结合本校实际参照执行,严肃追责问责,规范教学教务管理,共同推动开放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