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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开放大学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
栏目:党建文件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6-22 10:44:4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下属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党总支下属党支部。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委员会设纪检、组织、宣传、统战、青年、妇女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第八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九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选举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三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第十四条 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选举前,大会主持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和工作实绩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监票、计票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名,经大会全体党员表决通过。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人。监票人在上届委员会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十七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九条 选举的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

2.举手表决通过选举办法。

3.举手表决通过监票人,计票人。

4.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填写选票并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

第二十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向选举人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四章 呈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报学校党委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

第二十五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1个月前,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